闭关锁国的始作俑者?大明:这个锅我不背

cht 2023-04-21 4次阅读

许多人往往把明朝的海禁与清朝的海禁混为一谈,认为它们一脉相承,都是一种闭关锁国政策。

其实,明朝的海禁与清朝的海禁有着本质的不同,前者是一种由官府垄断海外贸易的政策,后者才是真正的闭关锁国政策。

自古以来,我国的海外贸易,除官方的贡赐贸易以外,还有非官方的私人贸易。

明朝刚建立时,也是如此。

当时有不少外国商人,梯山航海,前来中国做生意。

我国东南沿海一带,也有许多人从事海外贸易。

明朝的卫所官军,也常“遣人出海行贾”。

为此,朱元璋仿照宋元的做法,于至正二十七年(吴元年,1367年)设太仓黄渡市舶司,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,征取税收。

洪武三年(1370年),以“太仓地近京师,外夷狡诈”为由撤销了黄渡市舶司,“凡番舶至太仓者,令军卫、有司封籍其数,送赴京师”(《明太祖实录》卷四九)。

不久,又设宁波、泉州和广州三个市舶司,规定宁波通日本,泉州通琉球,广州通占城、暹罗、西洋诸国。

但是,私人的海外贸易,不久即遭禁止。

这是因为张士诚、方国珍势力败亡后,“诸贼豪强者悉航海,纠岛倭入寇”(张瀚:《松窗梦语》卷三,《东倭记》);而元代即已存在的倭寇,在元末明初又乘中国战乱之机,“率以零服寇掠沿海”(金安清:《东倭考》)。

朱元璋“以海道可通外邦”,担心沿海人民借出海之机,与张士诚、方国珍余部及倭寇相勾结,于洪武四年十二月正式宣布:“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”(《明太祖实录》卷七〇)。

此后多次重申禁海令,规定“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,必置之重法”(《明太祖实录》卷二三一)。

同时,在洪武七年九月,朱元璋下令取消三个市舶司。

不久重新恢复,后又罢废。

对官方的贡赐贸易,控制也日趋严密。

由于明廷对贡赐遵循“厚往薄来”的原则,赏赐给外国的物品,数量和价值总是远远超过他们的贡品。

贡使在所献方物之外附带的番货,由明廷收购十分之六,剩下十分之四还可拿到会同馆与中国商人进行交易。

各国“虽云修贡,实则慕利”(《明太祖实录》卷一三四),频繁地遣使入贡。

洪武十六年,朱元璋遂实行勘合制度,命礼部颁发给朝贡国家一定数量的勘合,规定各国使臣入贡,必须持有明朝颁发的勘合和本国的表文,到所经过的布政司交验,方许放行。

从此,“有贡舶即有互市,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”(王圻:《续文献通考》卷三一,《市舶互市》),不仅将海外诸国朝贡的人次控制在规定的数量之内,而且彻底切断海外商人私自来华贸易的途径,使外交与贸易完全合一,海外各国只有与明朝建立外交关系,才能与明朝进行贡赐贸易。

这样,海禁政策与贡赐贸易,就成为明初海外经济关系的两大支柱。

海禁政策与勘合制度的颁行,是与明初封建专制中央集权高度强化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。

虽然引起朱元璋施行海禁政策与勘合制度的具体诱因各不相同,但它们体现的都是朱元璋强化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意志。

海禁政策,实际上是朱元璋对内加强专制统治的延伸,禁止百姓出海贸易,以防他们与敌对势力和倭寇相勾结,威胁明王朝的统治,并保证官方贡赐贸易的顺利开展;勘合制度,则是朱元璋强化中央集权在外交上的具体体现,由朝廷全面垄断海外贸易,并藉以对海外诸国实行有效羁縻,以防“衅隙”的发生,确保朝贡体制的稳固和世界秩序的和平安定。

这种海外政策,着重考虑的是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,是一种以政治为重心的海外政策。

朱元璋制定的海外政策,为他的后继者所继承。

明成祖即位后,就重申海禁之令,同时派遣郑和率领庞大的船队下西洋,携带大批货物与西洋各国交换奇珍异宝,广泛招徕亚非各国来华进行朝贡贸易,并恢复三个市舶司。

郑和先后七下西洋,访问大小三十余国,行程十万余里。

亚非各国也多遣使来华建交,进行贸易。

据不完全统计,在永乐年间,有六十个国家二百四十五次遣使访问中国。

明与各国的贡赐贸易至此达到鼎盛。

宣德八年(1433年),郑和最后一次下西洋结束,明代贡赐贸易的鼎盛也就落下了帷幕。

进入明中期,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繁荣,东南沿海的民间私人海外贸易,冲破朝廷禁令,迅速发展起来。

“成、弘之际,豪门巨室间有乘巨舰贸易海外者”(《东西洋考》卷七,《饷税考》),“有力则私通番船”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。

由于私人海外贸易的兴起,新的港口月港迅速崛起,成为被称为“小苏杭”的“繁华世界”。

与此同时,西方殖民扩张的浪潮也正开始向东方袭来,东南亚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为西方殖民者所占领,明朝构建的国际秩序和朝贡体系已被打破。

面对这种状况,明廷不得不考虑对违背经济规律的海外政策做出调整。

正德四年(1509年),有暹罗船只被风浪漂至广东,当地“镇巡官会议,税其货以备军需”(《明武宗实录》卷四八)。

第二年,经户部复议,得到明武宗的批准。

自此,“不论是期非期,是贡非贡,则分贡与互市为二,不必俟贡而常可以来互市矣”(王圻:《续文献通考》卷三一,《市舶互市》),开始向海外民间商人敞开国门。

此门一开,国内的民间海外贸易便如决堤之水,汹涌而出,人们纷纷“驾造巨舶、私置兵器,纵横海上”(《明武宗实录》卷一一三)。

到明后期,随着倭寇的平定,明廷终于在隆庆元年(1567年)开放月港,取消海禁,“准贩东、西二洋”,准许民间商人出海贸易。

随后又在广东开市,在澳门开埠,允许外国商舶来华贸易。

明朝的海外政策最终完成了从以政治为重心到以经济为重心的转换,以符合经济规律。

由此可见,明初的海禁,只是禁止民间私人的海外贸易,并不禁止外国来华贸易,只是外国的来华贸易必须在官府的控制下进行。

这种海禁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海禁,不是一种闭关锁国的政策,而是一种由官府垄断海外贸易的政策。

况且,明朝的海禁也未能贯彻始终。

明中期的正德年间即依据新的形势开始进行调整,至明后期的隆庆年间完成了这种调整,彻底废除了海禁。

但是,清兵入关后,清廷又于顺冶六年(1649年)颁布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,实行海禁。

郑成功驱荷复台后,清廷更三次宣布迁海令,将沿海居民内迁三五十里,“以绝接济台湾(郑成功)之患”,规定“凡官员兵民私自出海贸易,及迁移海岛盖房居住、耕种田地者,皆拿问治罪”(光绪《钦定大清会典事例》卷二,《吏部》)。

这样,除与清朝建立外交关系的朝鲜、琉球、暹罗、缅甸、安南、苏禄(今菲律宾苏禄群岛)、南掌(今老挝)等七个周边邻国与地区,和清朝实行官方的贡赐贸易外,其他正常的海外贸易几乎处于停顿状态。

这是一种完全意义的海禁,是真正的闭关自守。

直到清朝统一台湾之后,清廷才于康熙二十二年(1683年)开放海禁,设立澳门、漳州、宁波、云台山(今江苏连云港)四个港口作为通商口岸,允许中外商船进出贸易。

但仅过二十多年,就禁止中国商人前往南洋贸易,此后屡开屡禁。

到乾隆二十二年(1757年)更下令将多口通商改为只留广州一口通商,并规定由政府特许的广东十三行统一管理对外贸易,将中国与世界彻底隔绝起来。

历史上有一些外表相似的事物,其实内涵和本质并不一定相同。

我们研究历史,不仅要观其形,更要察其神,透过现象抓住本质。

否则,就会上当受骗,得出错误的结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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