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应该知道的清代官职大全

cht 2023-05-02 6次阅读

  那个官职其实不叫“布理问”,就叫“理问”,只不过是隶属于各省布政使司,所以可能将“布政使司理问”简写成“布理问”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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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理问这个官职,元朝初设,是各省负责刑名诉讼的官员。

我们知道,唐朝设三省六部制,尚书省管行政、中书省管政令起草、门下省管审核政令。

后来尚书省弱化,中书、门下二省并为中书门下,宋朝时候,中书门下就成了最高行政机构。

元朝直接将最高行政机构改为中书省,而在各地设立隶属朝廷直接管辖的行中书省,简称行省,也就是现在我们说的省。

而行省中有各种各样的机构,其中,元代就设立了一个理问所。

这个机构专门负责勘核刑名案件,可以理解为现在的公安、检察机关专门负责刑事复核的部门。

理问所设理问二名,正四品,副理问二名,从五品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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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清末布政使司)

  到了明代,行省成了地域概念,在行省内设承宣布政使司,简称布政使司或布政司,也叫藩司,负责该省行政事务,理问所也就隶属于布政使司。

地位相较元朝要低一些,明代设理问一名,从六品,副理问一名,从七品。

此外,理问所还有诸如“提控”、“案牍”等官员小吏辅助理问、副理问处理事务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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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到了清朝,理问依旧是从六品,但取消了副理问一职,并且理问所不是每个省的布政使司都有了,只有直隶、江西、江苏、浙江、湖南等布政使司设理问所,其他地方并没有这个官职。

可能是因为刑名方面的工作多归按察使司(负责司法监察等方面的事务,累死于今天的公检法)管理,与布政使司职责职责不是特别相关,所以有些省就干脆省去这个部门和职务了。

  全称为:布政使司理问。

明清制度,布政使司设理问所,置理问付理问各一人,掌勘核刑名案件,官职从六品。

《明史·职官志四》、《清史稿·职官志三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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